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概述
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概述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外资企业等。 (1)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这种类型的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2)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资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3)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又称股份有限公司,它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筹集资本金。出资者通过投资取得相应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它属于混合所有制性质。 (4)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是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其性质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5)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98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6)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我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合同联合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投入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房地产经济同样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按这个精神,房地产行业作为竞争性行业,独资的国有企业要逐步转制,大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现有国有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实行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加强科学管理,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特别是要提高集中度,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