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资料清单
①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土地评估
一、基本图件
评估对象区域位置图(在城市交通图中标示评估对象位置,按宗地序号用“.”标注)
待估对象现状照片(以宗地为单位,每宗地拍摄至少1张表示宗地和该宗地内建筑物关系的照片,并在每张照片背面表明宗地序号和名称;照片能反映主要建筑物,主要空地)
二、文字资料及数据资料
企业简介(包括位置、隶属关系、成立时间及发展过程、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产量、收益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土地证按序号排列、复印,复印时一定将所有内容复印,包括空白页及附图,尤其是盖章页一定要完整、清晰)。
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提供土地取得的历史资料说明及相关文件(政府批复、文号,获得土地时间,办证时间) 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如因时间关系还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出让(或转让)合同(或协议)
新征地,如因时间关系还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提供征地批文、征地协议等相关材料
目前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抵押、租赁、共有、入股)等,如有请详细说明
三、表格资料
表一: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
根据土地评估范围的确定原则,对此次拟进入评估的宗地详细填写,填表时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表中不得缺项或空白,无法填写时注明原因。
表二:在建工程(土建)清查评估明细表
此表分宗地单独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
表三:宗地基础设施状况调查表
此表分宗地单独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
表四:宗地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
此表分宗地单独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
表五:宗地内建(构)筑物状况调查表
此表分宗地单独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
注:1、如采用授权经营方式还需提供国务院批准企业整体资产授权经营的文件。
②协议出让(新建项目)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
(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
(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如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供市人防办的批文及有关图纸。
12、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3、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4、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5、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6、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③协议出让(现状补地价)
1、办理协议出让现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及地上物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3)土地、房屋的用途及面积;
(4)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5)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无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6)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评估宗地情况说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确权证明(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7、现有建筑物及面积用途清单及附图(原件一式6份)。
8、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若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总面积、建筑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12、中央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13、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
14、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④招拍挂出让
⑤房地产评估(竣工房地产)
一、土地资料
1.土地使用证
2.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征地及拆迁文件
4.已付土地出让金收据
5.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处购买则提供房地产或土地转让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地上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2. 截止估价日期当日计算,已投入的建筑、装修、不可移动设备金额及收据(发票),建筑、装修决算书等
3. 房屋租赁、抵押、担保情况说明及合同
三、企业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开列的资料
⑥房地产评估(在建工程)
一、土地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 征地及拆迁文件
4. 已付土地出让金收据
5. 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处购买则提供房地产或土地转让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
2. 测绘建筑面积证明(已竣工项目)
3. 竣工证(已竣工项目)
4. 建安工程预、决算书
5. 截止估价日期当日计算,已投入的建筑、装修、不可移动设备金额及收据
6. 建设工程进度说明及预计设备、装修标准
三、企业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开列的资料
⑦土地使用权评估
一、土地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 征地及拆迁文件
4. 已付土地出让金收据
5. 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处购买则提供房地产或土地转让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规划文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
2. 建筑设计说明
三、企业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开列的资料
⑧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资料清单
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屋拆迁评估资质(复印件);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权属来源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资料清单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屋拆迁评估资质(复印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